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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10浏览次数: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在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艾滋病防治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部分。《艾滋病防治条例》分别就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团体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权利和义务;艾滋病防治传教育制度;开展行为干预、加强对医疗行为及其血液制品管理以及财政支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个案管理师在与患者咨询讨论的过程中,应该让患者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同时自己也有应尽的义务。

  • 接受检查和治疗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尤其重点强调的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制定医疗机构还会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 保护隐私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现实生活中,很多艾滋病患者会在就医时遇到一些困难,导致其到医院就诊时考虑是否要告知医生自己是HIV感染者时,常常犹豫。一方面担心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一方面又害怕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会造成就医困难等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就医时,感染者需要把感染和发病情况告知接诊医生。同时,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和指导。
  •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需要特别提醒是: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一关怀”政策是我国为防治艾滋病颁布的有力的政策措施,它的具体内容包括:
免费治疗: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患者,可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传染病医院或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接受抗病毒治疗。

免费检查: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病毒检测的人员,都可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包括酶联免疫吸附实验和快速凝集法)。

免费阻断:对已感染HIV的孕妇,由当地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院提供健康咨询、产前指导和分娩服务,及时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

免费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经费,开展艾滋病遗孤的心理康复,为其提供免费义务教育。

"一关怀":指的是国家对HIV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救治关怀,各级政府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HIV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文/张千 审核/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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